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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刚生完宝宝也买过了生育险,我就想知道生育保险哪些费用可以报销?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7-18 08: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
    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
    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
    4.67个月(140天)计发;  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生育保险保险手续如下:  生育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生育职工单位证明;  
    (2)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死亡证明);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单位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请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以免遗漏,其责任自负)  所需材料:  
    1、女方《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原件及首页复印件)+I)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诊断证明需有孕周数)  
    4、医疗费用原始收费凭证(收据)  
    5、医疗保险处方底方  并由单位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将产前检查的所有收据和处方对应并按日期顺序排列粘贴其后,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于生产后三月内向医保中心申报(每月20日前)。手工报销,不用报盘。  
    二、生育津贴支付  
    (一)、所需材料:  
    1、《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剖腹(宫)产,一定要记得按难产填写生表一,并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外埠城镇职工)原件及复印件;如工作居住证在产假期内到期,请务必先办续签,再去申领生育津贴。否则生育津贴只能领到工作居住证到期日,而且当时无法办理,区社保还要向市局备案,手续很麻烦,以后即使居住证续签了,也无法补领剩余的部分。  
    7、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特殊情况还需(如在校期间办理的身份证)还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8、《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一式两份);  
    9、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间:每月2-25日。  
    (三)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持以上材料每月2-25日报社保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一层大厅现场取号),当月最后一次申报生育津贴时,还需上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携带男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和以上相关材料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  注:表中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和填报日期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购买生育保险有什么好处?参保生育保险享受什么待遇?下面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  
    1、产假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3、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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