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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每户宅基地为0.2亩至0.3亩,住房和附属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的70%。1998年市(县)政府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200平方米。一般农户都在1988年至1995年翻建楼房,当时都按照200平米内建造。后来经济条件好了,有的把小房子拆了,也建成楼房,这次翻建大多数人家超过了200平米的界线(没有向建设部门申请)。1999年4月,村里对房产丈量,办理房产证,丈量时把200平米外的也量在里边,最后由县建委发了房产证。我于1988年10月建造主房三上三下,平台一间,辅房二间,都建在200平米内,建筑占地面积也在70%内。2003年初,我把一间平台升上去(17.2平米),用作厨房,因为99年4月后,政府对农村房产未进行过登记,所以我升上去的一间平台没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现在村里拆迁了,拆迁办是按照二证(土地证、房产证)拆迁,由于我这17.2平米房产证上没有登记,不能按主房赔偿,而那些建在200平米外的房产证上登记的违章建筑却按主房赔偿。政府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200平方米。办理房产证

综合法律 2019-05-15 1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新政策发证。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点内容,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 宅基地,土地证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按照拆迁方和居民的协议约定来执行。由于宅基地的土地不具有商业性质,所以在拆迁时一般不会约定补偿土地价格。大多数地区在宅基地和小产权拆迁时,一般先用按人头补偿面积的方式(30-45平方米/人),用安置房兑换;或者按人头补偿面积,再乘以本地环比房产平均单价,补偿现金。
  • 房子被拆迁宅基地使用权怎么补偿  按同时期、同地段宅基地转让价格算。也可以是在当地重置同等面积宅基地的价格。《拆迁条例》有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2017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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