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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和他前女友分手之后,和我交往。先是骚扰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然后在QQ日志上辱骂我,出于自卫于是在QQ日志上回写了一篇。事过半年之后,也就是前天从外地回家,晚上在家休息,男友的前女友跑到我家里把我叫了出去,因为事先不知道她要做什么,只是以为跟我聊些问题,就应允了。跟她下楼之后,她什么都没说,过了一会她的家人都来了,先是对我恶意辱骂,然后一家人就直接跑过来对我进行殴打,导致右脸部及身上受伤。(目前还没做伤势坚定)请问我可以去公安局报案,或者起诉么?因为事先不知道她要做什么,过了一会她的家人都来了,请问我可以去公安局报案,或者起诉么?

刑事辩护 2019-02-08 10: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制止电话、短信骚扰的法律法规,但是,被骚扰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责任。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电话骚扰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一般情况下,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以面对面的辱骂最为常见,但也有通过写信辱骂他人的,在进入信息时代后,打电话、发手机短信骚扰他人也成为侵害他人人格的途径之一。
    由于频频遭到李先生电话骚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自己人格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收集证据,起诉其骚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据此,如果有人打电话骚扰你,干扰你正常生活,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进行行政处罚。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首先先口头警告,如无效果,建议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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