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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良田保护条例

土地纠纷 2022-12-30 13: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下列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一)经国务院或县政府批准确定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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