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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6月7号下午5点45分左右驾驶二轮女装摩托车在去上班路上,一6岁小孩从右面忽然冲向马路,正撞在我在身上,导致小孩摔倒(注:当时没有红绿灯,也没在十字路口,更没有斑马线)我当时下车查看小孩情况,没多大事,过了几分钟小孩家长才过来,在没打122情况下,把小孩送往最近的医院做检查,事后再报的案,请问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我该负责多大责任,医药费该由谁承担过了几分钟小孩家长才过来,请问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我该负责多大责任,医药费该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 2019-02-23 06: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 搜集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小孩在医院出事,可能会涉及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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