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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登记结婚,有一个孩子。但结婚证上女方的签字是由男方代签的,现在男方想离婚,请问这样的结婚证在法律上有效吗?这样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结婚证还起作用吗?谢谢现在男方想离婚,请问这样的结婚证在法律上有效吗?这样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结婚证还起作用吗?

离婚 2019-03-22 15: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关于结婚登记,中国《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手续: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所需手续有: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所需的手续有:  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至今,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要求解除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例如
    1、1994年2月1日之前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事实婚姻,按夫妻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未经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处理,不存在离婚问题。
    2、事实婚姻不在同一城市生活的,比照诉讼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即一方离开婚姻居住地超过1年以上,另一方可在婚姻居住地起诉离婚。双方均离开婚姻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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