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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结婚后,我们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为了不让房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前我们和儿子签了一份房产赠与合同,然后直接以儿子的名义签了购房合同,房产证也是儿子的名字,这份赠与合同当时没有去公正,现在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儿子提出要离婚,媳妇提出要分这套房子。请问这套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份赠与合同现在还能去公正吗?

当初签这份赠与合同时,由于顾忌给儿子的夫妻关系造成阴影,所以有意瞒着儿媳妇,只是说:“这套房子是我们买的,财产归我们,你们可以无偿居住”。一旦对簿公堂,媳妇能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否定这份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份赠与合同现在还能去公正吗?能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否定这份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离婚 2019-01-15 20: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一直在外做生意,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孙某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李某的同意,且孙某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孙某明知王某赠与其财产是王某自己的行为,李某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孙某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 另,男方的这种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男方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女方可以主张要求丙返还。
  •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您男朋友父母婚前赠与的房子属于您男朋友的,但是婚后以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若以后离婚,你们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婚后如果办证时你对象同意加上你的名字,属于将自己婚前房产的处分,变为你俩的共同财产,在产权证上不注明份额的情况下,你俩是一人一半。但是如果办证只是你对象自己的名字的房产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可以撤销的合同:
      
    1.赠与财产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2.严重侵害了赠送人和近亲属的利益。
      
    3.抚养义务没有履行的。
      
    4.赠与附加的义务没履行
      撤销权的期限是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适合前面那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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