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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手续

其他 2022-12-31 14: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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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的办理方式:首先,商标注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主张。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 办理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的方式: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 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商标注册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五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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