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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于十几日前,看到了一门面转让广告,于是找到转让方,并看好了店面,谈妥了转让费和房租费,同时因怕店面被别人抢转,我交给转让方订金500元,对方开了一张收条。之后几日,我再到该店面看时,转让方跟我说,转让店面的时候不能让房东知道有转让费,否则房东要拿一半转让费,并称他们从别人手头转该门面的时候也是这样,我同意了该口头协议,但是要求对方必须在取得房东同意后转让给我,且在我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我再与其签转让合同并付转让费,对方同意要求(注:只是口头协议)。昨天转让方叫来了房东,我要求与房东签合同时候,房东不同意,说我们可以转让(注:房东不知道有转让费一事),但是合同还是要他与转让方的合同,等到今年8月他与转让方的合同到期后,才能与我签订新合同。由于担心受骗,我放弃了转让,并要求转让方退回订金,但是,转让方以“因为你交了订金,别人来找转让的时候我们没有答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由,拒绝退还订金。请问:转让方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能否要回订金?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去要回订金呢?急盼好心律师回答。谢谢!只是口头协议)房东不同意,还是要他与转让方的合同,我能否要回订金?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去要回订金呢?

合同纠纷 2019-06-01 11: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故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如下:
    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债务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法律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则应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被免除,债权人只得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
    当然,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延续租赁期限的,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的约定,而超过租赁期限后仍实际使用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承租人应当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 购买二手房,合同交房约定时间到期,卖方未交房算违约。
    买卖房屋协议就是买卖合同的一种, 是通过中介签的协议,中介有连带责任,协议里面注明了交房和时间及违约后的责任包括解除合同等内容的话,按协议的约定如果违反了可以解除合同的,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相应的赔偿。
  • 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条款,各国法律要求不一,有的要求较详细,有的允许保留待将来达成议的条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或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以上这些条款一般应当具备,而不是必须具备的强制性规范。但合同条款订的完备些,对保障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判明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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