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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机动车与原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9分责。被告方同意签收调解书的前提是签订一份所谓的履行协议,大致内容是:“不以该民事调解书为赔偿依据,以被告保险赔偿的数额为最终赔偿,保险赔偿金未收到前原告不能强制执行调解书。”该协议无签署日期及签署地,由双方代理人签署,双方代理权限有代为调解。原告亲属因急需用钱而同意接受该履行协议。 现问:1、该履行协议是否有效?2、如有效,原告能否申请撤销该履行协议?撤销理由3、该协议撤销的诉讼收费标准?4、现实中关于此类案件法院的支持率高吗?5、假如该协议经法院判决撤销,会否影响调解书效力?6、如不能撤销该协议,该案应如何进行补救?请解答律师就上述问题全部给予解答,并就其观点给出理由支持,谢谢~!经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保险赔偿金未收到前原告不能强制执行调解书。该协议撤销的诉讼收费标准?

保险纠纷 2019-03-15 0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 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以上是关于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的解答。
  • 具体法律效力,但需要经法院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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