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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08年5月,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3分利,1年还清,我们当时签定了合同,由他的一个朋友老师做担保,现在到期本息共40800,他看样子也还不上了,我想起诉担保人,担保人是教师,工资每月3000多元。请问:这样的借款能算高利贷吗?我的放的款本金和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我打官司能否打赢?

债权债务 2019-01-03 10: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与担保性质有关。如果在担保时约定了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款的,则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担保时无任何约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在还款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 你应该先搞清楚这个人消失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和债权人有通谋,那么你可以以他俩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没有和他的债权人通谋则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你可以这样应对:
    1、设备原来抵押有没有登记,第二次抵押他公司设备作抵押有没有登记,如果第一次无登记而第二次有登记,则先清偿第二次债务;第一次以设备作抵押担保还有没有差额,如果有那么这部分仍然应该来担保他的债务。
    2、如果不发生以上情况,那么你就要为他的债务作清偿了。但你在替他清偿了债务后仍可以向他要求追偿。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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