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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关系,累积了一批客户联系方式,想在网上将这些客户信息(仅为客户名称,联系方式或手机)销售给一些需要的人,请问这种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如有,是什么法?补充:有朋友说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我觉得里面的资料是一些大众资料,很多网上都能找的到(当然,也有一些是绝密版),只是我将他充分的整合到了一起,不知各位高人对此事怎么看呢?

知识产权 2019-01-02 0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实施了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一,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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