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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公司项目结束,现总公司决定将其注销。一同事于2006年在该公司就职,2009年3月自动离职。在此期间,公司未与任何员工签过劳动合同,但一直有缴纳养老保险。公司方面认为:一、只要缴纳养老保险,就表明员工与单位劳动关系成立,无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分公司现已注销(总公司还在),属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方面无须作任何赔偿。三、自动离职员工公司不应对其作任何经济补偿。想请问律师,公司这种说法是否合理?若公司将员工调到自己并不喜欢的工作岗位,员工离职应如何补偿?但一直有缴纳养老保险。就表明员工与单位劳动关系成立,属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离职应如何补偿?

保险纠纷 2019-04-11 13: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依法辞职。
    2,单位应在30天内办理退工手续,并中止社保交纳手续。给你一份退工单。
    社保账户由社保中心安全地保管。
    3,进新单位,交给他们退工单。新单位可办理社保接续交纳手续。
    由此可见,只要办理辞职手续,社保不需要个人操作。
  • 社会保险缴纳的一般比例 养老:单位交20%,个人交8% 医保:单位交8%左右,个人交2% (有的地方还交大额医保,单位1% 个人2元/月) 失业:单位交2%,个人交1%(农村户口个人不交)。 工伤:单位交1%左右(看单位性质
    0.5-
    1.5%,商业企业低些,建筑企业高些),个人不交 生育:单位交
    0.8%左右,个人不交 。 具体请询当地社保部门。 自动离职不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所以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如果单位让你缴纳的比例超过了当地的规定(单位缴纳的比例少于当地的规定)应该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则你有权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并要求加付50%-100%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
  •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 员工离职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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