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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安徽一所民办学校的老师。今年2月,我班两名学生在宿舍发生冲突(早餐时间),A打了B,B流了鼻血。事发后,我及时与他们一起到县医院对B进行了检查,做了脑部CT,CT结果显示没有问题。

第二天我们一起在政教处进行了处理。A家长的意见是一次性了断,如果B家担心孩子的身体,现在还可以去检查,没事的话就了断。学校赞同A家长的意见,并建议尽量对孩子健康负责,今天再去检查。可B家长不同意,他们要求A家长先放一千块钱在学校,说如果B一月之内没事就好,有事再讲。校领导以学校无权收钱为由拒绝了这一观点。

几天之后,在学校月假期间,B家打电话给我说孩子晕倒了,送到了医院。之后,三方又一起处理过,都没有达成协议。B家带着孩子到处检查,医药费越来越多,更谈不拢了。

可现在,事情大了。B家长说他们的孩子得了精神分裂症,找学校要求处理(医药费及赔偿费),可A家长说学校出的事情,学校解决,他把A接回了家,说他不管了(5月中旬我和政教处主任还去过他家一次,可他说他反正是不管了)。B家长就跑到学校说老师跑不掉,弄得我很着急,请问各位律师,对于这件事,如果真上了法庭的话,我要承担责任吗?A家长的意见是一次性了断,还可以去检查,没事的话就了断。学校赞同A家长的意见,可B家长不同意

离婚 2019-06-04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证据证明老师打孩子,在没有造成可确定的身体损伤的情况下,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规定,并且属于侵犯小孩权益的行为,家长可向相应的学校或教育部门投诉。当然,如果老师的行为并非很恶劣,建议家长与老师之间加强沟通。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 临床实践中多数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纠纷,医院所承担的责任多在轻微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轻微责任一般按照10%(0-20%)判决,次要责任按照30%(20%-40%)判决,同等责任按照50%判决。
    除非医方存在明显严重过失,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才可能被认定承担50%以上的责任。多数医疗损害案件赔偿金额在数万元、十几万元,患者病情较轻但损害后果严重可能会获赔数十万,上百万的案件比例相当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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