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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事情如下:

我一个朋友与2005年与妻子离婚,是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如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房子,孩子都归男方,女方每月付男方200元的抚养费,但是因为女方没地方住,切允许在房子暂住,暂住期限(括弧)50年,当时口头协议,如果一方结婚,暂住终止,现在男方又结婚了,但是不在本地,想把这套房子卖了,在别的地方再买,因为当时离婚的时候没有在户口本上盖离婚的章,现在女的就不同意去盖章,因为房子是当时单位分的房子,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是办房产证的前提条件必须夫妻双方去派出所在户口本上盖上章,

请问这件事情应该怎么处理,怎么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是协议离婚,当时口头协议,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请问这件事情应该怎么处理,怎么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19-06-17 10: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是你的名字,那房屋的所有人就是你,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该房内还有其他人的户口,他们可以主张居住权,问题出在这里。你不处理该房产,大家相安无事。但如果你要出卖房房屋事情就来了,他们不同意迁户口,卖房就碰到麻烦了。
  •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此房如果是你丈夫父母出资所购,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后来按揭部分是你们夫妻所承担则此房应为共同财产,首付部分视为男方父母对其个人赠与。
  • 第一,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协议约定的时候,可以有原来的债务人继续承担。
    第二,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协议时,最后让债权人确认协议中的关于债务处理问题。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私下约定,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依然由夫妻共同承担。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其实在道德上,我们都能理解。
    第三,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债务,在协议离婚时,将原来债务人的债务约定由另一方承担时,也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在协议离婚处理债权债务时,应当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男方不能起诉离婚,因此小孩的监护权和户口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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