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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中商标抢注谁的错

其他 2023-01-03 1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抢注商标是侵权行为。商标抢注人明知是他人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自然人或者企业恶意抢注原告商标会承担责任。恶意抢注原告商标的,法院会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企业商标被个人抢注的处理办法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在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抢注的商标无效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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