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

我是一位小学学生家长,现在在此想问先生您一个问题,望尽快给予答复。

在某中心小学放学时,有两位五年级的学生在放学的路上打架斗殴,一不小心误伤了一位正上二年级的小朋友,该小朋友顿时疼痛难忍,之后家长赶到现场将受伤的小朋友送到镇医院进行救治,由于该医院设备有限,不能查出病源,为此不肯开斗殴致伤的证明。该小朋友的家长为此找到县教育局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该教育局相关人员因此找到该中心小学校长及中小学校校长进行调解处理,此两人却借口说老师只有在校内的监护权,出校以后概不负责将责任推卸掉,请问该学校应该负什么责任,这件事该如何处理为宜?望先生您尽快给予答复,非常感谢!

我们也找到了派出所,不过他们说这件事还够不上立案档次,所以不给立案。另外,我等又找到了司法部门,相关人员说他们只负责调解。至今还没给落实!

现在已有人证和镇医院证明,不过现在那两位五年级的学生家长对此事不闻不问,觉得这件事更他们没关系,这该找哪个部门进行处理为宜?望尽快给予答复!再次感谢!

调解 2019-01-09 19: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一、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转学材料:
    1.学籍表(由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中打印学生学籍表,备注栏中签署:同意转出并盖章确认,学生学籍表有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交至转入学校。)
    2.相关证件(转入学校要求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供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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