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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院中止审里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3-01-04 0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2条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 一、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中止审理的规定如下: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什么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法律分析: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由法庭自己恢复,也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案件文号仍用原来的案号。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九十六、 将第二百零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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