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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一个朋友,现在是20周岁.一个多月前因为他女朋友的妈妈嫌我这个朋友不好所以强迫他们两个分手,我朋友就怀恨在心.去了他女朋友家报复他女友的妈妈.把她妈妈绑起来打了,还拿走了她的银行卡,拒说她卡里有10万来块钱.但是他去银行取钱并没成功.这个事情就这样看似已经过去了.我这个朋友其实也不是真想占有她们的钱,因为他没再去找她家麻烦,钱拿不到也就这样没再有什么行动了.但是过了现在1个来月的时间,我这个朋友昨天回家收拾东西准备今天去广州上班,就在今早一到车站就给公安局抓了,连他弟弟去给他送行的也给抓了.公安那边也没给他们家来通知,他们被抓的消息现在是他父母去车站到处打听得来的.我想问的就是,他现在的情况属不属于绑架勒索?他外出打工是不是会给说成畏罪潜逃?他自己根本没这种意识,他以为他没拿人家的钱也没人来抓他这个事情就只是个恶作剧没什么影响的.还有,他弟弟只是为他送行,现在被抓了,要怎么才能要出来?会不会被说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他现在还没满18周岁,会不会受到什么处分?钱拿不到也就这样没再有什么行动了.但是过了现在1个来月的时间,会不会被说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会不会受到什么处分?

刑事辩护 2019-02-15 1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犯罪处罚适用哪些原则?
    (一)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三)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 畏罪逃跑三年才抓捕归案,应该不会批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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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拿不到也就这样没再有什么行动了.但是过了现在1个来月的时间,会不会被说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会不会受到什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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