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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到2010年2月,09年2月因公司变故我所在的部门解散,与公司协商降薪转岗到另一部门培训(转岗后公司并没有与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只是签了一张所谓的转岗通知单)

直至09年9月公司以培训后不能胜任此岗位为由意图将我转到另一部门,我拒绝了。公司便以我拒绝人事为我安排的新岗位为由说我主动辞职。而且在此30日前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任何相关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甲方因经营方向发生变化或乙方绩效考核达不到甲方业绩指标要求,甲方均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新岗位。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问题是:1我属于主动辞职还是被变相辞退 如果是被辞退我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工资两倍的赔偿金 2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一个月工资数额的通知金 3如果以上两项公司应该赔偿给我,这里的月工资是否指的是我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是否包括公司为我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呢。 非常感谢!还是被变相辞退 是否指的是我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括公司为我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呢。

保险纠纷 2019-06-03 14: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单方解除即亨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据四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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