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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大自然休闲会所的员工,在009年月11月13日上班期间,因公司电器漏电,导致本人当场昏迷,口吐白沫,被同事送往医院急救。后抢救醒来,全身酸痛无力,耳朵及手臂有烧伤击伤的伤口,头部及脖子有淤青,医生诊断除外伤,心脏也有损伤。后经医院医生治疗一周好转出院在家中休养半个月,期间的护理由家属亲人来照顾,公司未派人前来护理,请问我该如何找公司赔偿,赔偿哪些费用,有什么规定标准吗?在009年月11月13日上班期间,请问我该如何找公司赔偿,有什么规定标准吗?

合同纠纷 2019-06-04 20: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烧伤要赔偿多少钱具体是由伤残等级的鉴定以及烧伤面积等因素来决定的,最后确定的金额还要看后续的治疗费用以及伤残鉴定的赔偿标准加起来,也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一般情况要承担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这其中牵涉到医药费的多少,对方误工的情况,病情的严重程度,等等。

  • 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单位不让职工上班,只要按时足额的支付其工资就是不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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