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汉族,1981_年__8月__25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汉族,1984_年_4月_2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双方于2004_年2_月认识,于2008年6月4日在登广西贵港民政局办理结婚记结婚,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双方婚后无子女,男女双方当时是因怀孕而结婚的。因婚后因各种原因造成小孩在7个月时引产。产后给身体带来伤害,这一年曾在清远长沙各种大小医院治疗过。引产和产后调理身体以及治疗费用因到时男方在外出差,都是女方家人照顾的
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男方同意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十万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分五年支付完毕,男方应每月5号前打入1666.元女方银行卡。[注明;如男方以后在经济上有困难可以与女方当面协调]三、 女方将男方父母给的黄金戒指将归还男方。
四, 本协议生效后,男女双方除尽本协议规定之事宜外,不得再滋生其他事端,否则被扰方有权提起诉讼。
五,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日
请问各位律师
他是个军人,我这份协议这样写是否合法,还有那有那个地方修改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