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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成都新都区的失地农民,05年政府对我们进行拆迁,占地,当年我和我老公领了结婚证,后来安置的时候,拆迁办划了75个平方的地,让我们自建房屋。但当时我们没钱建,于是我父母出钱修建了两层楼房,政府要求是建三层,由于钱不够,只建了二层。房主证一直未办下来。09年10月,我和我老公一起出钱把房子的三楼修建起来,但一直未使用,因为未装修。我现在想问的是:我现在要提出离婚,关于这个房子的财产怎么分割?一,二层怎么分割?三楼,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个问题,关于失地农民赔偿金,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失地农民赔偿是以人头来算,我不结婚,也要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关于政府分的75个平方的安置建筑面积,如果我不结婚,也有可以分得25个平方。如果算共同财产是不是只算50个平方?谢谢!让我们自建房屋。我现在要提出离婚,二层怎么分割?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离婚 2019-05-17 11: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要求扣除的那些费用不尽合理,但是可以协商。 双方领取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即为结婚,此后双方的收入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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