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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监狱的工作人员,在对一名罪犯呈报减刑时,因为该名罪犯的改造成绩是其他人徇私舞弊得到的,我只是这名罪犯判刑材料的制作者,而且该名罪犯的减刑材料在报给监狱时,监狱确定为不报,只是其他人通关系不知道怎么又报上去了,而且是别人用我当初写的减刑材料抄写后报上去的,法院就认定 为犯了徇私舞弊减刑罪,请问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吗?只是其他人通关系不知道怎么又报上去了,为犯了徇私舞弊减刑罪,请问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吗?

综合法律 2019-05-24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 被限制申请减刑的罪犯: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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