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共同债如何认定?

婚姻债务 2023-01-07 0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以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认定夫妻共同债权,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发生的借贷关系,视为共同债权。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认定该债权是夫妻共同债权: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发生的借贷关系,视为共同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