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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随州市洪山镇人,姨妈于2010年9月27日因外婆做结肠癌手术到洪山镇医院看望,在回家途中摔倒致头部外伤返回该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仅对头部摔伤处做了简单的清洗后便进行了缝合,数日后发现因对其伤口未清洗干净的原因造成伤口处感染,后因伤情恶化转到随州中心医院治疗,做了一系列的检查,报告均表明因外伤感染引起脑脓肿,于2010年11月2日病者因头痛,呕吐,脓流不止被迫转至武汉协和医院,经教授诊断可能因伤口内赃物为清洗干净造成脑脓肿,需住院治疗,几日后经开颅手术后在其原伤口处取出几块橡皮,头发,残骨等异物,最后家属带着其异物找洪山医院赔偿理论,该医院推脱说异物不是该院医生放进去的,只承担一半责任,后期补骨治疗只赔偿10%,外婆结肠癌晚期了,春节也来临了,请问该怎么解决?在回家途中摔倒致头部外伤返回该医院住院治疗,最后家属带着其异物找洪山医院赔偿理论,请问该怎么解决?

交通事故 2019-05-08 2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有的地方出台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中或某些医院内部规章中的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解决时的赔偿限额。
    如果超出了限额,那么,只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构成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之诉,由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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