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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地区是:河曲县文笔镇一名下岗女工。因我们夫妻关系多方面的原因不和而倒至破裂,本人去年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我丈夫离婚,因我丈夫不同意法院为我们开庭一次,便判决不同意我们离婚,民妇不服判决,觉得太委曲一定要坚持离婚,觉得法院不公平,请问这法律是否什么时候都是偏向强者,不为民妇做主,民妇想自己自由生活,不想被我丈夫控制着。不知是否有人为民妇主持公道?便判决不同意我们离婚,觉得法院不公平,是否有人为民妇主持公道?

离婚 2019-05-22 15: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并未接触婚姻关系,还是夫妻。
      只有在一方没有上诉或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夫妻关系才解除。
    但若是对方不服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会影响离婚的判决内容。

  • 1、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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