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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一个叔叔,年少时不幸患上残疾。爷爷奶奶现在已经过世,家里的亲戚朋友也都爱莫能助。爷爷生前的时候,民政局以爷爷在世且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收纳叔叔到养老院供养,而事实是爷爷当时已经76岁高龄,常年患有疾病,却还得抚养一位生活不能自理、偶尔精神病发作的叔叔。后来爷爷身体每况愈下,直到几天前传来了噩耗。爷爷的去世给家里带来了无比沉重的打击,而现如今民政局又以叔叔还有兄弟姐妹为由再次推脱。然而我从网上查询到《残疾人保障法》里面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而疑惑在于《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现在家人也很无助,遇到这种情况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在此寻求大家的帮助。一来叔叔是否具备政府供养的条件,二来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来解决这样的纷争。谢谢!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是否具备政府供养的条件

离婚 2019-06-15 14: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兄弟姐妹间一方有生活困难的,其他人是否有扶养义务需要看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
    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正确、适当地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 1、比父母先过世的子女如果有子女的情况下,他们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但他们的配偶没有继承权;
    2、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 兄弟姐妹间不抚养一般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建议一方面尽量先向政府民政部门、社区等申请应有的福利;另一方面兄弟姐妹私底下给予帮助,亲戚主动出面承担责任的话,可能会成为政府推卸责任的理由,影响应有权利的申请。
    兄弟姐妹之间到底要不要去帮助应该忠于自己的感情,不要被法律、道德这些条条框框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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