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 买卖;
(二) 互换;
(三) 赠与;
(四) 继承、受遗赠;
(五) 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 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