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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企业兼并后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公司并购 2023-01-09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企业兼并后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需要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企业兼并证明文件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回执单,缴纳税金领取过户单。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 买卖;
    (二) 互换;
    (三) 赠与;
    (四) 继承、受遗赠;
    (五) 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 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的法律规定有: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是因具体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其发生的是所有人的变化,适用的情形包括房屋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以房屋作价出资、入股,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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