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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高**,2012年3月23号下午5时20分左右,我接4岁的孙子放学回家途中,在自西向东经过九山路东新庄十字路口,走到慢车道时,自南向北行驶的小轿车将孙子撞到在地。肇事司机是**公疗办医生李**,其妻是县医院医生也在车内。

事情发生后,李**及其妻子也下了车,说赶快到县医院检查一下伤情。我说得打个电话先给家里人,他们说“赶快去医院看小孩的伤吧,上车以后再打电话”,李妻抱着小孩就上了车。我是刚从乡下来到城里3天来照看小孩的,由于事发突然,过度惊吓,在六神无主、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我只好跟着上了他们的车,慌了神的我在车上才给家人打通了电话。现在回想,肇事者李**及其妻作为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事故发生后,他们更应知道事情该如何处理,而他们不打110报警,反而破坏现场,糊弄我一个乡下老太太,我很是生气。

车行驶到**市人民医院,随即对孙子做了检查,脚部大面积擦伤和浮肿,经拍片检查,诊断为右侧胫、排骨骨折和右侧第三跖骨骨折。医生又建议去新乡做一次检查,李**联系其熟人新乡中心医院郭主任,诊断为右踝部骨折,只做了打石膏固定处理。我们后到**中医院治疗,中医院诊断为右侧第三跖骨骨折和右侧胫、排骨骨折。

从新乡回到家中,我们商量如何处理此事。李**及其妻说:“我们只负责这次的治疗费358元,对于给孙子及其家庭造成的护理费、营养费及今后影响等方面不予承担任何费用”。协商无果,我们只好报案。

3月24号凌晨,孙子又哭闹着喊胸部痛,我们又带着他前去**市中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经检查,**市中医院进一步确认为右侧第三跖骨骨折和右侧胫、排骨骨折。并进行了相应的后序治疗检查。3月23日晚-25日我三次无故晕倒,过度惊吓给我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目前正在中医院接受治疗。

在此,我们要求李**因其交通肇事对孙子和我造成的伤害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请各位律师指点,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过度惊吓,他们更应知道事情该如何处理,我们要求李**因其交通肇事对孙子和我造成的伤害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5-24 2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
    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小孩在医院出事,可能会涉及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权人是去世的继父。 我父亲(继父)去世的时间是99年12月6日。 我母亲第三嫁时继父的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有4个子女;我母亲有4个子女,其中有2个是同母异父的,我和另一个哥哥是同母同父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 工伤无伤残等级,那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有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等。 
    2、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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