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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做过别人借款的担保人,当时我不知道是借的高利贷,当时担保的时间是10天,就是去年4月份的时候,我想问一下现在我还有没有担保责任?

现在当事人跑了,当时资金到期,当事人接着又把资金转到另一个人身上了,可是他转的时候没有把我担保的欠条要回来,放高利贷的现在说找担保人,我该怎么办?有没有担保责任?可是他转的时候没有把我担保的欠条要回来,放高利贷的现在说找担保人

债权债务 2019-01-25 06: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1、高利贷担保人有两种保证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个人担保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个人可为有限公司做债务担保吗? 法律对于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所以个人可以为有限公司做债务担保。
      但是签订担保协议的个人需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欠条一般不设担保人,当然也可以设担保人,借条一般要设担保人,也可以不设担保人。欠条上借条上的担保人责任和义务是一样的,义务和责任是,帮债权人催讨到期债务,在债权人不偿还或无力偿还债务时,负责先偿还债务。
    这是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担保人的权利是,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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