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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8日下午我们按着规定去***人民医院产检(预产期是19号),14:30产检医生上班,帮我们产检看了B超报告以后产检医师告诉我,小孩子个头偏大.并且胎位不正,告诉我们马上住院刨宫产。 没的考虑的,现在只有两个病床了。

大概15点左右我们办的入院手续,并且告知主治医师产检医师所说的上述意见:肚子处皮肤有点痒大概3-4天,并且说我们要刨宫产。产检医生说我们这个不好生的,主治医生看了下病例,看见医生写了个4.0KG,输入电脑的是3500G,开了心电图,B超,黄胆检测等叫我们去预约这些检测。抽血的检测黄胆只有20号能做,其他的分别预约到19号下午做检测。18号当天我们多次去反映要求刨宫产,我们胎位不正,小孩子又是巨大,医生办公室的人说你等检查做好了我们在安排,他不是我的主治医生他不清楚状况,我和医院办公室说叫他和我们主治医师反映一下,随后带着孕妇做了胎心监护,吸氧,和挂营养液。

2012年6月19日3:28分羊水破了留了好多并且肚子一阵一阵的痛发现少量见红,于是马上转告护士,过了一会护士把我们安排进了待产室,我们要求刨宫产,护士说只有值班医生,值班医生说她不是主治医生他不了解情况,要等到我们主治医生来了才能确定情况。我们问这个时候到医生上班有没有危险,值班的医生说现在很正常没什么危险。

到了6.00左右孕妇疼的全身一下冷一下热,见红明显比前面的多,所以又去要求刨宫产,小孩子比较大,又是胎位不正,万一羊水没了怎么办,所以又去要求刨宫产。待产室值班人员检查了一下,开了两指,说很正常的,等你们主治医师来,让主治医师判断,要我们耐心等待。7.40我在医生办公室等待。8.10看到管我们这个組的一个男医生,我向他反映孕妇的情况和我们要刨宫产,医生说没有手术台,等主治医生来了告诉主治医生情况,说马上就到待产室去,。

8.30主治医生来了以后,我们立即又反映了孕妇的情况,要求他们刨宫产,医生说不是他们的手术日,没有手术台,你们现在才反映,昨天怎么不提出坚持要刨宫产,昨天刨宫产的有10多个呢,孕妇现在比较正常,已经开了3指了,你们在等等看他们联系一下手术台有没有,估计今天上午都不会有,他去帮我们联系看看。

9点的时候因为孕妇说现在几乎是一直疼的厉害。体温冷热变换的厉害,所以又去叫医生过来看,还是开了3指,我就到待产室护士站门口说没有手术台我们要转院,没人理睬。

9.30左右主治医生说我帮你们做两手准备,一边待产一边等手术台,我加紧帮你们联系,留下一男医生把手术要准备的血抽了,然后去拿资料给我们填并且说了刨宫产一些并发症,待产室护士站的就把孕妇推进了产室里面待产。

10.15左右主治说我们的孕妇宫口开全了可以顺产,没有和我们家属提及有无手术台。

10.45出来一个助产师说要我们买东西给孕妇吃最好是巧克力和纯奶,因为孕妇没有力气了,主治医师换了衣服进入产房。

10.50主治医师说你们小孩子有点难产搞的不好要动产钳,小孩子现在卡到那里了,在生生看,也许能生出来,你们考虑一下。

11.00的时候主治医生说你们小孩子难产要动产钳,尽快决定因为小孩子胎心不好100/分钟,头住了,这个时候有手术台了,说刨宫产和产钳的危害,说如果刨宫产就要把小孩子的头用力抵回去会造成头颅和脊椎的受伤严重的会引起死亡,产钳会引起头颅损伤内出血骨折严重也会引起死亡,听着这个我头脑一片空白,两边似乎都是一样的结果,我只希望母子平安,所以很快就在助产师的催促下签了同意产钳。

11.30左右一个小女孩诞生了,医生说情况不好,赶紧送去新生儿监护,初步平分为5,窒息-巨大儿-产瘤 我们马上去办了入院手续,回来以后,送上去的时候平分变为7,新生儿说病情比较严重,签了病危通知书,害怕孕妇担心所以没有告知她小孩子情况。

2012年6月20日,去新生儿询问病情,小孩子各项指针明显好转,要求我们去预约CT核磁共振,预约到26号下午5.30. 。

2012年6月21日 上午去新生儿处询问病情 血糖偏高 黄胆数值为11 小孩子开始和奶粉 其他都还正常,2012年6月22日 上午去新生儿出询问病情 各项指针均正常 小孩子奶粉已经开始吃了, 当天12点左右 新生儿监护人员 打电话告知小孩子右手不能动 要求我们去做X射线看看骨头有没有伤到,等X射线做完以后发现是做的右下肢,我方告诉X射线医护人员是有上肢,X射线医护人员说他开的单子就是又下肢还给我们看了一下亦是他的清白说他们开的肯定有他们的道理,随后来到新生儿监护处,反映了情况,带眼睛的男医生看了一会说他开的是上肢啊,随后他自己去看了一下回来后,说要我们重新做他已经联系好了,X射线出照出小孩子右手锁骨完全断裂,新生儿叫了骨科的医生看了一下说右手锁骨骨折,有可能伤及臂丛神经,建议立即转院。

12.30点我们到医生办公室找说法为什么小孩子好好的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等了4天才发现这个情况,等了很久,值班医生手术结束下来以后,说这方面他不是我们主治医师他不清楚情况,打电话给我们主治医师和领导,等了很久无任何领导前来,随即我们报了110,警方介入以后院方领导相继而来,先是把我们带到保卫科办公室等待医患科的人赶来,过了一会去了医患科办公室,讨论小孩子如何治疗,骨科专家会整以后得出锁骨骨折 臂丛神经受损程度不明,肩难产导致,***人民医院无法治疗,建议我们去上海华山医院治疗,说去了也是观察3个月,叫我们观察1个星期,他们会安排新生儿那边注意到,小孩子生的时候根本就没提到过肩难产。

2012年6月23日,去查看问起医生 医生问我们小孩子怎么办 ,我说你们院方没有和你们沟通,他回话说我要会诊了 等下联系好了在和你们说。

2012年6月24日 我们家小孩子各项指标正常,就是手还是一点知觉都没有 ,没有说要怎么应急治疗,我真是担心小孩子未来怎么办,因为现在小孩子这方面问题医院有没有责任, 医院没有给我们答复,我们也不敢随便转院,和支付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现在院方领导放假找不到人,各科室打太极,院方有不出面真的是没有办法,希望好心人帮忙出出主意!还是开了3指,有没有责任,和支付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

离婚 2019-05-10 06: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是非法同居,即便生有小孩也不构成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
      重婚罪的认定先要认定是否是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
    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
    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
    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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