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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没有结婚证,男方提出跟女方分手,后跟别的女人在一起,女方一直纠缠不清,先是要两万块,答应不要小孩,后又要小孩,男方也答应后,还不罢休,还要两万块,男方再次答应(分期),女人却再要求要一次性给现金(男方经济条件不允许),女方扬言不会放过男方及后与男方在一起的女人。94年后婚姻法就不认可事实婚姻,这样子,他们之间算什么关系?这样该怎么处理?且女儿一直由男方父母抚养。双方没有结婚证,还不罢休,94年后婚姻法就不认可事实婚姻,他们之间算什么关系?这样该怎么处理?

离婚 2019-03-13 10: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的情况不属于实事婚姻,只能算同居关系。如果你想起诉他,可以向在你居住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男友向你借的四万伍仟钱,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对方不还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你有举证的义务,即向法院提供男方向你借款的证据(如借款单);你收的彩礼要如数退还男方。
    你无权要求对方赔偿。
  • 你好!未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关于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
    (一)第五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作为划分的依据。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 重婚罪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虽然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周边的居民都认为是夫妻的才涉重婚罪,但是单凭生了一个小孩是无法定罪的。如果想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取证。取证主要是针对这一方以夫妻的名义连续共同生活达一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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