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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3-01-12 0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在质证后才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要符合的要求如下:申请行政诉讼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同时证据保全仅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进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 行政诉讼案件应这样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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