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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官司,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己用一套商品房抵我的欠款,在办理产权转移时才发现他的房产已经在银行办理了抵押,但是在之前被告并没有告诉我房子抵押的事情,房子被抵押办不了过户,我不同意用房子抵债了,可是法院说没办法。请问我现在该咋办?法院主持调解,但是在之前被告并没有告诉我房子抵押的事情,我不同意用房子抵债了,请问我现在该咋办?

调解 2019-01-23 10: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部分房产抵债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问题是协议签订后如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发包人又将房产抵押给另外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债协议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工程款优先问题,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在工程竣工六个月内行使,才能享有优先权,因此在本案中不应该再存在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
  • 对于离婚共有房屋析产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和变价分割三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房屋抵押期间能申请过户。房主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 一、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买受人收执,而银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项权证》。
    二、按照规定,按揭贷款买房的,应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会得到《房屋他项权证》。所以,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买受人收执,而银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项权证》。
    三、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其房产档案中一直有抵押登记的记录,是不允许买卖的,所以银行没有必要要求贷款人将房产证押给银行。
    四、在贷款还清之后,一定不要忘记带上银行开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房管局办理解除房屋抵押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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