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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