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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个关于结婚彩礼的事情。2013年2月底,经媒人介绍男方和女方认识,后来就订婚了,男方给付女方彩礼3万多元。后来男方和女方就住在一起了,到现在为止大约2个多月,女方已经怀孕。女方提出结婚的要求,男方就选定时间。但女方又提出要6.6万元和三金,因男方家庭条件有限,无法给付,女方不同意结婚,彩礼也不同意退,而且还要求给付流产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请问这种情况,男方彩礼是不是要不回来了?而且还要支付给女方相关费用?

男方和女方同居2个多月,还需要付别的费用吗?我想咨询个关于结婚彩礼的事情。女方不同意结婚,彩礼也不同意退,而且还要支付给女方相关费用?

离婚 2019-03-07 1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对结婚彩礼钱的多少是没有规定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5.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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