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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老公是保险公司,从去年起,他们公司要求职工家属没人交300元钱考个保险资格证,然后告诉职工说公司效益不好,每个月只能拿原工资的40%,这半年以来职工都是拿的每个月几百元钱,既然没有钱给职工发工资,可是他们单位每月按时以手续费的名义打笔钱到职工家属的账上(几千到上万元不等),基本上职工家属每月都会收到这笔钱,然后通知家属取出来交到单位,也不出任何收据,而且这笔钱交上去以后也不知去向,问他们单位领导为什么要这样做,既然不是我们的钱为什么要打到职工家属的帐上,然后又要求上交公司,领导说为了主要是为了逃避上交个人所得税交税,还有就是说有些钱是拿不到的,只有通过这个渠道或者说是这种名义公司才能拿到这笔钱,所实话这笔钱从帐面上看是发给家属的保险手续费,可是家属并没有拉过保险,而且到最后职工和家属都没有用到这笔钱,那么这钱是领导收上去分了,还是怎么着了都不知道,这样做违法吗?如果以后公司出现账目问题,这样做会牵连职工家属,或者单位职工吗?职工是不愿意这样的,可是又拿领导的做法没有办法,现在职工那不到钱,可是公司倒是用这种手段不断的敛财,我想知道怎样保障职工的利益?我老公是保险公司,可是家属并没有拉过保险,还是怎么着了都不知道,这样做违法吗?我想知道怎样保障职工的利益?

保险纠纷 2019-02-05 19: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月实际收入水平课税,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
    (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由企业员工提供住所、假期旅游津贴、福利设施等。
    (2)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将收入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转换以节约纳税。
    (3)利用“削山头”法进行筹划。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利用“削山头”的方法,将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各期进行分摊,可以起到降低边际税率、节约纳税的目的。
  •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 职工月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和费用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应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关于工资税的扣除:基本工资超过3500元,要交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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