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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施工需要,和某村委会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村长要求我们单独和他个人签署了地上物(旧的活动板房一座,旧的料场一个)租赁协议,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租赁费外,我们不负责任何多余费用,包括现场设备的折旧损毁。但是近日村长忽然去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查封了我们现场设备,索要100万所谓料蓬因风刮掉的赔偿费!法院竟然真的执行了,请问我搞如何维权?因为施工需要,和某村委会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我们不负责任何多余费用,请问我搞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5-18 2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三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 在设备租赁过程中,所签署的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未加盖甲方合同章,则视为无效合同。这一点大家都千万不要马虎啊,否则后果有多严重,估计大家都很清楚。
  • 涉及物业管理的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
      (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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