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单位开始为子公司,现在要变为分公司,与总公司办理的是吸收合并流程,我们子公司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也是2013年12月31日,我想咨询一下办理税务注销是不是也是截止到12月31日?

公司税务 2019-01-06 2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企业合并和企业并购是不同学科中的概念。企业合并一般是从会计上理解,一般包括两种类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企业并购则是战略或法律上从法人是否存续来理解,包括兼并和收购,这里的兼并就是吸收合并,被兼并方的法人地位消失。
  • 对于资可抵债的清算的责任人是公司股东,其程序公司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十五日内,股东应该组织清算,逾期不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股东组织自行清算的,应该组织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分配方案,应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变价和分配。
    分配结束既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的责任情形发生了变化。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股东认为公司经营资不抵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或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自行进行注销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也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注销程序。
  • 公司决定注销子公司的,应当自注销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子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子公司注销登记的程序是:
    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六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