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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烦您咨询一个问题,我老公是83年参加工作的,是路桥公司,没有跟公司签合同。公司安排他去贵州开大车,现因身体原因不能去公司安排的地方去工作(他从2002年就在家待岗,公司给入保险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在单位说是给安排工作不去,属于我们自己违约,被公司强行解聘,公司有权单方解聘吗?应该有补偿吗?公司安排他去贵州开大车,属于我们自己违约,被公司强行解聘,公司有权单方解聘吗?应该有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5-31 1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为职工支付社保费并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社保,用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归集核算。
      
    一、社保即社会保险费,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现行社保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费分为个人缴纳和企业统筹两部分
      
    二、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社保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计提单位负担部分
      借:成本费用相关科目(按受益人员所在部门确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2、从工资中代扣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缴纳社保(含单位负担的及个人负担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解聘补偿金: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约金。
    2、该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被公司辞退,可对照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自已的权益。
    2,公司会办理你的退工手续,在15天内给你退工单。凭此单可申请失业保险,或重新上岗。
    3,社保请放心,由社保卡中心保管,安全。
    待重新上岗,由新单位办理接续交纳社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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