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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游客非法营运第44条

行政处罚 2023-01-15 18: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非法营运构成要件如下: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以营利为目的;
    3、服务对象为必须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4、利用客运,货运车辆;
    5、服务内容为道路运输服务。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分析:非法营运载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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