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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卖了三次药,每次50瓶,是人家请我进的,他们来取,说是效果很好,半年后,我被人举报,公安局的人就来查,药是早就没有了,我就把让我进药的人的名单交给了他们,现在公安局的人到那些人的家里,取药后,说是假药,其实这些药街上也有人在卖,公安里的人取的药,也不一定是我的,现在我被取保候审,我会被判刑吗?我现在该怎么办,我很着急。

刑事辩护 2018-12-29 16: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过公安局的签字,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要知道。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后,还可能要被判刑的。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能由此表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仍然会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涉嫌犯罪的,则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如果侦查后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则会予以撤销立案并取消取保候审,则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判刑了。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2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后不应再继续取保候审,也就是不应当来回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侦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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