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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是否必须结案

其他 2023-01-18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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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派出所结案的方式有两种情况: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案件侦查终结的,对于案件侦查终结的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院撤诉后,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决定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解除,依法结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 派出所即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的方式包括有两种情况: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案件侦查终结的,对于案件侦查终结的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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