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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4年10月在苏州江华文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下零首付购车合同他们承诺给我办理2次贷款?我在银行申请下来11万的贷款由于要拿到产权证这笔款先由他们帮我垫付并让我写一张11万的欠条给他们,另外又让我和垫支方签了一张12万的欠条用于首付和上牌等费用?过一星期时间通知我车已买好并上了牌子我过去看下他们说接着给我办贷款,贷下来后把垫支方的钱还上才能把车开走?他作为中间人把车留在他的店里保管??到了11月中旬告诉我贷款没做下来让我自己筹集资金把垫支方的钱还上,再去提车?接着我就开始筹钱?这之间我付给了垫支方2个月的利息1.1万?12月10号左右我拿着钱联系垫支方到他们公司去付款提车。到了店里没有看到车他说车停在别处了找人去开回来让我先把钱转给他们公司可好.由于买车时他们承诺了送一万元的装修我没看到车呢怎么付钱就说等车开回来我在给钱,结果一等就是一天他说什么朋友出门了没车库的钥匙?等他朋友回来再说?又过了3天垫支方联系我说车子让他们公司私自抵押给别人了钱被他用掉了?车子根本就拿不回来?我们又去了他们公司和他发生了争执并报了警?他说他要起诉他朋友车子肯定能拿回来?警察问我可以不我说可以等?就这样等了3个月也没看到车?我在去他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我又赶紧联系垫支方?结果垫支方说他们公司已经把他垫付的钱给了变成了我欠他们公司的钱了?.并告诉我他们公司的新地址?到了他们公司还是没看到车?他说我把钱给他他就给我车?我不同意结果又打了起来?我报的警?这回警察来他说的就不一样了?他说是我欠他的钱还一直不给连利息都不给?他才把车抵押给了别人?就算卖掉也正常?其实这车早就被卖掉了?我去了公安局报案说他们公司诈骗结果立不了案?我现在车没看到每月还要还贷款?上告无门啊?最可气的是公安局至今都没有询问过他们公司也没让他们公司出具证明例如合同什么的?我和他们公司都没签过抵押合同啊?他怎么把我的车抵押给了别人??经过多方打听我拿到他和别人做的抵押合同?车是在14年12月5号就被押出去了?用的是我给他们公司打的那张11万的欠条?这个钱银行早就打到他们账户上了?他利用这张作废的欠条作为理由和别人做了转押合同?我又去报案还是不行?难道这都不属于诈骗吗?为了能立案我每月还在还那该死的车贷?...........到了店里没有看到车他说车停在别处了找人去开回来让我先把钱转给他们公司可好.由于买车时他们承诺了送一万元的装修我没看到车呢怎么付钱就说等车开回来我在给钱,还是没看到车?他说我把钱给他他就给我车?我不同意

刑事辩护 2019-06-17 09: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以汽车办理抵押贷款办理了全套手续,抵押没解除之前就无法办理汽车过户。你的汽车卖出并能过户,说明当初没有与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追回汽车,因为法律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如买家不知道汽车已抵押,且已办理过户手续,银行无法主张追回汽车。
    银行可能采取三种办法,一是要求你还款或另拿其他财产作抵押担保。二是民事起诉你还款,包括本金利息,如果当初的抵押合同约定,单方面出卖抵押物的,要赔偿违约金,还可以主张你赔偿违约金。
    三是向公安局报案,指你诈骗罪。如果你办理抵押贷款后不久就卖了汽车,或者躲避回避银行等等,公安局通常立诈骗案侦查,那你的风险就大了,涉案30多万,会判得很重哦。
  • 以车辆设置抵押需要登记。
    《担保法》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时生效。
    这是《物权法》颁行前关于车辆抵押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因为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和对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混淆,该条立法对于现实担保活动负面影响很大,直至物权法已经生效六年后的今时,仍有很多人错误的认为以车辆设置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合同和抵押权才能生效。

    2007年开始生效的《物权法》规定,双方合意订立的抵押合同只要内容合法、意思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认为有效,而绝非等到进行抵押登记之后才能产生效力。
    《物权法》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抵押合同的订立为债权行为,而抵押权的生效则是物权行为,抵押权可以是在按照法律特别规定进行的登记之后产生效力,也可以是在双方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后产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车辆设置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进行登记,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记的效力仅在于对抗效力,而不再是设立权利。
  •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  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要分清二者的区别,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 土地抵押合同范本: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抵押宗地基本情况
    二、抵押贷款情况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4、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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