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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诈骗案??重庆警方现已立案侦查?嫌疑人已刑拘?案件已转入法院?现在收到警方立案通知书和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通知书?需要请一位在重庆的律师代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全国受害者很多??我个人涉案被骗金额4万多元?有律师能接手的详谈网络平台诈骗案??重庆警方现已立案侦查?嫌疑人已刑拘?案件已转入法院?现在收到警方立案通知书和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通知书?需要请一位在重庆的律师代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全国受害者很多??我个人涉

诉讼 2019-02-25 22: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网络诈骗有些是小金额的行骗,网络诈骗要达到多大的数额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交通事故要去法院立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民事诉状一式五份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原告损失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药费票据、住院记录、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看护人员工资表、误工证明、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交通费单据等等)
    5、涉及残疾的话,应提交评残鉴定申请书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 1、民事诉讼类官司是不是要请律师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请律师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要请律师应由当事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有律师参与。
      
    2、受托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其它符合规定的其他人。
      
    3、除律师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来担任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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