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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跟发票联丢失怎么处理

公司税务 2023-01-20 0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1、发票抵扣联丢失的操作办法具体如下: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如果购房发票不慎丢失,会造成什么后果
    1、无法提取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身份证原件和其他需要填写的材料,如果是异地提取公积金,还需要提交社保个人权益记录一份;
    2、影响办理房产证及新房缴税:办理房产证时需要这些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房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房产契税完税凭证、房屋平面图以及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影响办理落户:购房者在办理落户时需要购房者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有些人在买房后想办理户口迁移,记得要保留好购房发票及合同;
    4、物业、水电费发票:在房屋交易时需要进行物业交割,有一项需要看该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是否结清,如果丢了影响房屋交易的正常程序。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法律依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是不会罚款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抵扣发票丢失的处理办法如下:
    1、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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