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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签了留学中介合同,但今年因个人原因不去了,所以想退回部分中介费用遭到拒绝,说合同中因为因个人原因不退款。当时签合同时口头答应是能退部分,在官网咨询时客服也说可以退回,有截图。并且查了相关内容说他们的合同本身不符合现在的留学规范合同,还存在霸王条款去年签了留学中介合同,所以想退回部分中介费用遭到拒绝,说合同中因为因个人原因不退款。还存在霸王条款

合同纠纷 2019-03-12 0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合同遇到霸王条款,该霸王条款应归于无效。常见霸王条款包括:


    1、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2、本卡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3、本店(会所)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4、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


    5、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店)所有。

  • 您和对方实际上是签订了相关的合同的,但是到底是先签订的合同还是先付的款,这是很难证明的。按照社会生活的常理,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首先看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内容认可后再进行付款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您现在说对方是要求您先付款,后签订的合同,这与生活常理明显是相悖的,即使您说的是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很难让人信服。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认为是公司进行了欺诈,但是法律上的一切都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事实,那么不能令人采信。
    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对方对您进行了欺诈的,应该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您支付的费用。
  •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有:  (l)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应该支付报酬。  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贾先生和马小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应尽的义务。因其他原因导致贾先生和马小姐上述合同解除,并不是由于中介公司造成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贾先生要求退还中介费的要求是正确的。  中介公司从事的是有偿的活动,一般只要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买卖双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用。建议大家在和中介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就有关的中介服务费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对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全部支付或者免除等,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在不能完成交易时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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