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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兄弟二人,父母有房屋和地基各一处,房屋在街上,地基在农村,当时弟弟条件好些就把房屋给了哥,合同要求房屋翻修,父母必须住在新屋里,不准虐待老人。但房屋翻修了,老人出了钱,父母亲在外面住,母亲快死前回到新屋,母亲死后,哥哥又死了,父亲一直对哥一家人很照顾,嫂子说一定会对父亲好的,结果父亲又被赶出新屋,后来父亲由弟瞻养,现在房屋拆迁,可能分三套房子,而弟弟的地基由母亲卖出,只买了一万五千元,请求弟有权分得一点吗?主要是现在弟弟想回老家,又没钱买房父母有房屋和地基各一处,结果父亲又被赶出新屋,现在房屋拆迁,只买了一万五千元,请求弟有权分得一点吗?

拆迁补偿 2019-02-09 0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时,由于房屋只属于夫妻一方,则拆迁补偿款只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因此,此种情况下,离婚拆迁补偿款不进行分割。
  • 拆迁人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不需要被拆迁房屋的继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实施拆迁并给付补偿款后,各继承人可依据其对房屋的继承情况要求其应当分配的财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在分房子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 您好,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条件包括以下四点: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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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房屋和地基各一处,结果父亲又被赶出新屋,现在房屋拆迁,只买了一万五千元,请求弟有权分得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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