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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车辆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车管所提出过户需要提供车辆的进口报关单,因车辆在天津港海关报关,并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现已遗失无法获得报关单,请问报关单是否是过户必要材料。已取得车辆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车管所提出过户需要提供车辆的进口报关单,是否是过户必要材料。

交通事故 2019-02-08 04: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强制执行的必备材料
    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 被执行人死亡后,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是否还需继续进行?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的关注点有两个:一是是否还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是否还有继续执行的必要。
    第一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中:一般而言被执行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对该遗产进行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只能终结执行程序。
    第二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行为和物的给付的强制执行中:一般而言,对物的强制执行是基于物权的执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一般不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灭失,而是与标的物同时存在;对行为的强制执行中区分人身性行为和非人身性行为。
    人身性行为(如赔礼道歉等)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消失;非人身性行为则不因被执行人死亡而消失,其可由他人代为履行,履行费用转化为金钱之债,从而在被执行人的遗产中直接负担。
    接着我们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义务民诉法中并未一一列明,仅是确定了一定的执行原则,规则由人民法院依具体执行情况选择适用。
    继续执行的方式不但与执行标的的类型有关,还与被执行人遗产的分配状况有关。具体而言,被执行人死亡后的强制执行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尚未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其次,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已经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的义务;再次,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标的物已被继承的,可变更因继承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最后,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也可由他人替代完成一定行为,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在被执行人遗产中直接支付。
    总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死亡,这个时候就涉及被执行人变更的问题。如果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此时要及时寻找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会变更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 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定要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确定其在本案执行中的协助义务。而强制执行通知书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有履行义务的人。
    有关单位、个人、组织,在人民法院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后,有关单位、个人、组织必须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协助义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 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后果
    1、确认本单位与分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分包公司在本单位有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未结算。
    2、本单位负有将未支付给分包公司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支付给第三人的义务。
    3、本单位在签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本单位将承担分包公司的还款义务。本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果认可签字,则要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进行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所以有关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一定要认真对待,遵守严格的程序,切不可马虎行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如何处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首先应审查本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注意,分包公司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约定的期限内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依据。如果本公司与被执行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协助执行的义务与前提。这时候我们切不可在通知书上签字。
    2、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应迅速向公司领导汇报。我们知道,签字是代表一种确认与承认,也是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
    3、如果已经发生了误签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说明情况,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4、法院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如本公司拒绝签收,也可能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就是说,法院在有关单位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情况下,直接把文书放在那里,视为已经送达。在法院采取留置送达的时候,作为被送达的单位有15天的异议权,如果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法院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收到法院留置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尽快与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认为该执行通知书与事实不相符的,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不可拖延。
    总之,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慎重对待,不可随便签字盖章,必须弄明白才可;如果发生误签或其它失误,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作出有效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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